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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管公積金貸款人 個人不再承擔二手房評估費
http://naohuainiu.cn房訊網(wǎng)2020-7-8 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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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宣布借款申請人無需再繳納二手房評估費后,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日前也發(fā)布通知,明確國管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人,也不再承擔二手房評估費用。

  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宣布借款申請人無需再繳納二手房評估費后,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日前也發(fā)布通知,明確國管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人,也不再承擔二手房評估費用。

  通知提出,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減證便民,切實減輕借款申請人的負擔,自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發(fā)放的二手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人不再承擔房屋評估費用,且無需再提供《二手房估價報告》,改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貸款經辦銀行進行內部核查。

  由于執(zhí)行時點定在2019年9月16日,通知明確,有部分已經交納二手房評估費用的借款申請人,可以獲得退款。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對符合時限要求的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用逐一核實,核實無誤后,委托貸款發(fā)放銀行將評估費用全額返還至借款申請人貸款還款賬戶,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請人。或者,借款申請人可攜帶身份證明,前往本人貸款發(fā)放銀行辦理評估費用返還登記。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借款人只有屬于這兩種情形的方可以退還二手房評估費: 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請貸款,放款時間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貸款;以及 2019年9月16日之后申請貸款,放款時間也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貸款,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可以退還。

  但若借款人屬于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請貸款且放款時間也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的,則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不予退還。

  來 源:北京日報   

   編 輯:l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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